| Approved Manager(获准投资管理人) | 为法定合资格的基金及关联结构提供投资管理或投资顾问服务的审批路径;不是完整SIBA Category 3牌照,也不覆盖银行、货币服务、保险、支付、托管型VASP或任意投资客户。 | 没有已核验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私募/专业基金合计US$400m及封闭式基金合计US$1bn是可管理规模上限,不是申请人的最低资本。 | 公司须持续有至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自然人)及一名经FSC认证的授权代表;日常投资职能执行人、AML/CFT安排及MLRO按适用规则和实际业务判断。 | 完整申请原则上须在拟开业日前至少7日提交;满足法定条件时,自提交日起可在审理中临时开展相关业务,最长30日,FSC可最多再延长30日。该机制不是最终批准或获批承诺。 | 按开放式基金AUM与封闭式基金承诺资本分别监控,超限后及时通知并评估转换;每年1月31日前向FSC提交annual return,通常在财年结后6个月内提交财务报表,并持续维护授权代表、董事、AML/CFT及变更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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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BA投资业务牌照(Category 1–7) | 适用于交易、交易安排、投资管理、投资建议、投资托管、投资行政或经营投资交易所等标准投资业务;一张牌照只授权所列类别及子类别。 | 没有适用于全部Category 1–7的统一固定最低资本。FSC按业务性质、规模、复杂度、客户资产、风险及个案条件审查资本与财务资源;Category 3-D是管理保险产品,不是保险牌照。 | 董事、高级人员、重要权益持有人须经适当人选审查;一般合规框架须配置获批CO、AML/CFT职能及经认证的授权代表,并以实际职责和适用豁免为准。 | 没有可对外承诺的固定审结期;须在FSC书面发牌、满足条件及获准类别明确后方可开展相应投资业务。 | 持续维持财务稳健、与风险相称的资本/保险、治理和合规控制;重要权益取得或处置通常须事先获FSC书面批准,类别扩展、人员、报告及公司登记事项须按适用规则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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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SP虚拟资产服务注册 | 适用于为他人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币/虚拟资产交换、代客转移、托管或控制访问工具,以及与发行人要约或销售有关金融服务;一般VASP、托管VASP和交易所有不同注册与风险要求。 | 没有适用于所有VASP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FSC按业务规模、客户资产、流动性、技术与网络风险审查资金、预测、保险或可能的监管存款安排。 | 不得使用法人董事;董事、高级人员、CO、MLRO、审计师及授权代表安排须与业务风险相称。除具显著BVI管理存在的情形外,应持续委任经FSC批准的授权代表。 | 注册申请的审阅取决于业务、技术、所有权穿透和补件;申请尚未获注册前不得启动或宣传已获准的受规管VASP服务。 | 保持客户资产识别、分隔和核算,运行AML/CFT、制裁、技术安全、业务连续性与记录保存制度;审计师持续在任(除非获豁免),审计报告通常在财年结后6个月内提交,并处理年度回报、续费和重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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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务许可 | 适用于吸收可提取/偿还的存款,并将该等存款用于放贷、授信、担保或投资且由吸收方承担风险的银行业务;分为General、Restricted Class I及Restricted Class II,不以支付、汇兑或“数字银行”名称定性。 | General Banking公开最低实缴资本为US$2m;Restricted Class I及II各为US$1m。三类均受更高个案资本要求及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约束。 | 获批前须指定BVI principal office,并以姓名通知两名经FSC批准、居住于BVI的authorised agents;董事会、管理层、CO及MLRO须证明实际治理、风险与合规能力。 | 没有可承诺的固定获牌周期;应仅在FSC书面发牌并满足全部发牌条件后启业。 | 持续实施资本、流动性、风险、审计、财务及监管报表、AML/CFT和经济实质安排;重大或控制权益、principal office及授权代理人等变更分别可能触发事先批准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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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与企业服务(TCSP)/私人信托公司(PTC) | 面向第三方持续提供信托或公司管理服务时评估TCSP(Class I–V及受限制类别);PTC仅是在严格条件下,为关联信托或无报酬信托业务适用的法定豁免,不是可对外经营的TCSP牌照。 | TCSP资本、保险和财务资源按牌照类别、业务风险及FSC要求判断,不宜套用单一未核验金额;PTC登记费用或公司资本也不等于TCSP监管资本。 | TCSP应证明resident directors、高级管理、CO、MLRO、授权代表和审计等关键安排;PTC必须持续委任持Class I Trust Licence的注册代理人,并由其协助核验持续符合豁免条件。 | 对完整TCSP申请,FSC列有Class I/II/III目标10周、受限制Class II/III目标6周的服务标准;均不是获批保证,PTC是否符合豁免亦须按事实核验。 | TCSP年度续牌费及TCSP Annual Return通常均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处理;PTC须持续不公开招揽、仅从事related或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并保留支持文件。重大权益或控制权变更须前置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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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保险经理及保险中介许可 | 保险公司Category A–F、Insurance Manager及Insurance Intermediary是不同路径:A–F均为保险公司类别;经理、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按Insurance Act第40条独立许可。 |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单一金额。已核验的专属保险最低缴付资本为一般保险US$100,000、长期保险US$200,000;保险经理及中介各至少US$25,000,均可被FSC按风险提高,并须维持偿付能力。 | 董事、高级人员、重大/控制权益人士须通过适当人选审查;保险经理和中介须持续有获批、实际居于BVI的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并按适用规则配置CO、MLRO、审计及精算安排。 | 没有可对外承诺的统一审结天数;仅在牌照正式签发且条件满足后,方可承保、安排保险或以持牌经理/中介身份经营。 | 维持资本、偿付能力、再保险、审计和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报表通常在财年结后6个月内交FSC。保险公司续费按类别、SPC状态及上一年度保费口径适用,控制权、产品类别和关键人员变更须分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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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与货币服务牌照(FMS) | 适用于资金传输(含电子/移动付款)、支票兑现/货币兑换、融资、融资租赁及ATM等业务。Class A至E对应不同法定功能;Class F/G的当前可用性不能仅凭旧公告或费用表推断,须先取得FSC书面确认。 | FMS法要求维持规定的资本资源和财务稳健,但现有研究未确认适用于全部类别和模式的统一最低实缴资本;客户资金、预计规模及风险会影响资源要求。 | BVI持牌人须持续有至少两名自然人董事;董事或高级职员任命前须取得FSC书面批准,并按适用规则配置CO、MLRO、审计师及经批准的BVI主要办事处。 | 没有可移植或可承诺的固定审批时程;FMS申请不得套用Approved Manager的7日/30日机制,须待FSC书面发牌和条件满足后开展业务。 | 在经批准的BVI主要办事处保存记录,通常在财年结后6个月内向FSC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维持客户资金隔离、对账、AML/CFT、审计及重大权益事先批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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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认可与注册(Private、Professional、Public、Incubator、Approved、PIF) | 解决基金产品及募集结构的认可/注册:Private、Professional、Incubator、Approved及PIF通常为FSC认可,Public Fund为FSC注册。基金路径不自动授权管理人、顾问、托管人或分销商开展其各自的受规管业务。 | 基金人数、净资产、最低初始投资或承诺资本是类别筛选条件,不是统一最低实缴资本。例如Incubator为20名/US$20m/每人US$20,000,Approved Fund为20名/US$100m,Professional Fund通常每人US$100,000;PIF为封闭式结构。 | 董事或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治理;按基金类别配置授权代表、审计师、基金经理、行政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或投资顾问活动本身须另行判断SIBA、Approved Manager或其他适用路径。 | 认可、注册和开始经营的条件因基金类别而异;没有适用于全部基金的可承诺审批时程,提交申请也不是无条件营业授权。 | 持续监控投资者人数、募集方式、赎回权、净资产和基金类别边界;适用类别通常在财年结后6个月内向FSC提交财务报表,并维护审计、估值、资产保管、AML/CFT、服务商及变更申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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