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TCSP 牌照與 PTC 豁免不是同一產品
若公司擬為外部客户以專業方式擔任受託人、保護人或管理人,或擬持續提供 BVI 公司管理服務,應先按《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1990》(BTCA)評估 TCSP 牌照。Class I、II、III、IV、V 及受限制類別的業務邊界不同,不能以“家族辦公室”或“私人安排”標籤替代牌照分析。
PTC 則是 BVI Business Company 形式的私人受託人。它在嚴格條件下可獲 BTCA 發牌義務豁免,但豁免只覆蓋限定的關聯信託業務或無報酬信託業務,不會把它變成可向市場提供企業服務、註冊代理或一般信託服務的持牌 TCSP。
- 面向不特定或第三方客户的信託及公司管理服務:先考慮 TCSP 牌照。
- 為一項合資格信託或相互關聯的家族信託擔任受託人:可評估 PTC 豁免。
- PTC 不能因採用公司形式、由家族董事管理或持有信託資產而自動免牌。
業務範圍設計錯誤可能使實際活動落在未獲許可的信託或公司管理業務內。請在交易、招攬或收取服務費前完成 BVI 法律及監管分類。
監管框架與適用主體
BVI FSC 的信託業務申請頁面明確以 BTCA 為 TCSP 申請的法律入口,同時要求申請人符合《Regulatory Code, 2009》的通用發牌標準。FSC 會審閲申請人是否滿足法律及監管守則、是否適當人選、組織管理及財務資源是否足夠,以及發牌是否有悖公眾利益。
公司管理業務在 BTCA 下有獨立含義。不能僅因服務包括公司秘書、董事提名、註冊辦事處或股權安排的一部分,就假設其永遠不受監管。實際職責、是否為他人提供、是否經常性開展及是否涉及 BVI 法人均應在申請前逐項核對。
本頁只討論 TCSP 與 PTC,不把基金管理、投資業務、VASP、保險或貨幣服務牌照歸入 TCSP 業務範圍。
TCSP 牌照類別及業務邊界
BTCA 第 10 條列出:Class I Trust Licence 可同時從事信託與公司管理業務;Class II 只從事信託業務;Class III 只從事公司管理業務。Restricted Class II 可被限定在宣誓承諾列明且不超過 50 項的信託,Restricted Class III 則只可為 BVI 公司提供董事、高管及代名股東服務。
2018 年後法律還設置了面向家族辦公室及其他 closely held groups 的 Class IV 與 Class V。Class IV 可進行信託和公司管理,最多管理 500 家 BVI 公司及 50 項信託;Class V 只做公司管理,最多管理 300 家 BVI 公司。兩類均要有 BVI 實際存在,且不得做 introduced 或 third-party business。
| 類別 | 可開展的核心業務 | 官方已明示的限制 |
|---|---|---|
| Class I | 信託業務 + 公司管理業務 | 可由牌照條件進一步限制具體公司管理活動 |
| Class II | 信託業務 | 不包括一般公司管理業務 |
| Class III | 公司管理業務 | 不包括信託業務 |
| Restricted Class II / III | 限定信託;或限定的董事、高管、代名股東服務 | Restricted Class II 最多 50 項清單信託 |
| Class IV / V | 家族或緊密持股集團的信託及/或公司管理 | 分別為 500 公司/50 信託,或 300 公司;需 BVI 實際存在且不得承接第三方業務 |
業務資格與路徑選擇
選擇牌照時應由計劃中的受託職責出發,而不是先選擇最低費用類別。若業務需要同時提供受託、公司管理和 BVI 註冊代理服務,通常要評估 Class I 及註冊代理人資格;只受託的業務才可能適合 Class II;只提供公司管理才討論 Class III 或受限制類別。FSC 也可在 Class I 或 III 牌照上限制公司管理業務的種類或地域。
Class IV 和 V 的人數及客户限制是法定業務上限,不是市場推廣建議。面向家族或緊密持股集團的業務也不能借此承接介紹來的第三方生意。PTC 則更窄:其豁免條件與信託之間的關係、是否收取報酬、是否公開招攬直接相關。
- 逐項列出擬提供的受託、公司管理、註冊辦事處、註冊代理、董事及代名服務。
- 列出客户是否為家族關聯方、既有信託或外部介紹客户。
- 把收入模式分為受託費、董事費、註冊代理費及集團內部成本,檢查是否影響 PTC 的無報酬條件。
- 把任何跨境投資管理、支付、保險或虛擬資產服務單獨作牌照評估。
PTC 的法定豁免條件
BVI FSC 對 PTC 制度的公開説明承認:某些為關聯家族信託擔任受託人或提供其他信託相關服務的公司,適合獲得 BTCA 發牌要求的豁免。適用規則來自《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s) Regulations, 2007》及其後續修訂,而不是一張 FSC 信託牌照。
近期法規實務指引所歸納的基本條件是:PTC 必須為 BVI 公司;其公司章程須表明其為 PTC;其信託業務只能是 related trust business 或 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滿足這些條件仍要持續維持,不是一次設立後永久有效的身份。
不要在宣傳、合同或客户溝通中把 PTC 稱為“FSC 授予的信託牌照”。PTC 是對特定信託業務的豁免安排,牌照主體是其 Class I Trust 註冊代理人而非 PTC 本身。
PTC 名稱、註冊代理人與董事會
PTC 必須是 BVI Business Company,並持續委任持有 Class I Trust Licence 的註冊代理人。該註冊代理人不是隻代收信件:其須定期採取合理步驟確認 PTC 沒有向公眾招攬,且僅從事關聯信託或無報酬信託業務,並在 BVI 辦公室保存規定的信託及合規支持記錄。
近期 PTC 指引載明名稱應在公司後綴之前使用“(PTC)”標識。董事會可以包括家族成員、可信顧問及專業人士;但“可由家族董事組成”不是對受託責任、利益衝突管理、記錄保存或註冊代理人核查義務的豁免。
採用 purpose trust 或 VISTA trust 持有 PTC 股份是常見架構選項,但必須同時審閲信託工具、繼任機制、税務居民地規則及受託職責。
PTC、VISTA 與目的信託的銜接
BVI FSC 的公司結構説明指出,VISTA 信託僅用於持有 BVI Business Company 的股份;在設立 VISTA 時,至少一名受託人須為 BVI 持牌信託公司,或由 BVI PTC 擔任其中一名或唯一受託人。VISTA 不能取代 PTC 的合規條件,也不能把非 BVI 公司股份直接變為 VISTA 合資格資產。
以 purpose trust 持有 PTC 的股份,可把 PTC 的所有權繼任與家族成員個人持股分開。但該層級增加了受託人、執行人、保護人、受益權和 BO 穿透的資料維護工作。是否適合應按資產類別、治理權、家族成員參與度及風險承受能力設計。
BVI 公司設立、註冊辦事處與註冊代理人
每一家 BVI Business Company 必須始終在 BVI 維持註冊辦事處和註冊代理人。FSC 的公司結構説明還要求,公司在註冊代理人辦公室保管公司章程、成員名冊、董事名冊,以及公司已提交的通知和文件副本;公司自身須保存交易記錄及財務狀況記錄。
只有被歸類為註冊代理人的 TCSP 才可成立 BVI 法人。註冊代理人會協助名稱、受益所有人披露及核查、章程、董事和高管安排、可能需要的牌照申請與政府費用,但這些行政服務不免除公司、董事、股東或 PTC 對資料真實性和持續更新的責任。
| 事項 | BVI 公司基礎要求 | 對 PTC/TCSP 的額外含義 |
|---|---|---|
| 註冊辦事處及註冊代理人 | 任何 BVI Business Company 均須持續維持 | PTC 的註冊代理人須持 Class I Trust Licence |
| 成立公司 | 通過註冊代理人辦理 | 只有具有註冊代理人資格的 TCSP 可成立 BVI 法人 |
| 公司記錄 | 章程、成員/董事名冊和財務記錄須保管 | PTC 還需由其註冊代理人保存相關信託及合規證明 |
董事名冊不等於“董事姓名公開”;合法利益訪問只針對 BO 名冊
2025 年制度要求董事名冊、成員名冊和 BO 名冊作為不同交易登記,但“向 Registry 申報”與“向公眾公開”是不同法律問題。本頁不把董事姓名寫成一律對公眾開放:所核驗的 2026 年官方公告啓動的是對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的合法利益查閲功能,而非宣佈一般公眾可自由檢索全體董事或股東名冊。
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合法利益申請的處理有嚴格程序。註冊代理人收到申請後可在 5 天內提交異議,並在隨後 5 天內申請反對披露;Registrar 作出決定後,擬上訴意向須在 3 天內提出,正式上訴通知在其後 21 天內提交。無異議情形下,官方操作處理目標為 12 天。
BO 申報為 10% 及以上;官方 Q&A 同時説明系統會以 25% 閾值控制面向相關可訪問名冊的顯示。因此申報閾值、主管機關可見範圍及合法利益訪問不應混為一談。
董事、CO、MLRO 與授權代表的治理安排
TCSP 申請的商業計劃須清楚説明公司治理如何達成,包括 resident directors、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官(CO)、反洗錢報告官(MLRO)、律師等安排。FSC 的申請材料還要求為每名關鍵人士提交表格,列舉的關鍵人士包括 resident directors、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代表、CO 和審計師。
這些角色不應只停留在組織圖。申請人應定義董事會的保留事項、CO 的監督與彙報通道、MLRO 的可疑活動報告責任和獨立性、授權代表的授權範圍以及缺位時的替補安排。PTC 雖非持牌 TCSP,其董事仍須有能力履行公司及受託角色;若信託業務規模或風險複雜,註冊代理人通常會關注治理與記錄是否足以支持豁免。
- 為每位關鍵人員準備護照、地址、履歷、資質、誠信與財務穩健資料,並披露利益衝突。
- 將 CO 與 MLRO 的職責、升級標準、向董事會報告頻率和資料保管責任寫入制度。
- 董事、高管或授權代表變動前,先按牌照條件及適用表格確認是否須 FSC 事先批准或通知。
資本資源、保險與財務穩健:不採用統一“最低資本”宣傳
BTCA 要求 Class I、II、IV Trust Licence 及 Class III、V 牌照持有人持續維持不少於規定最低額、或 FSC 要求的更高資本資源,並在 FSC 要求時存放或投資指定款項。FSC 的申請標準也會審閲申請人的組織、管理及財務資源是否足以支持申請業務。
由於資本可因牌照類別、實際業務、風險、牌照條件及 FSC 個案要求而變化,本頁不把未從當期法規附件核驗的單一美元數字宣傳為所有 TCSP 的法定資本。申請預算應另行覆蓋啓動期虧損、專業人員、AML/CFT、系統、審計、專業賠償或其他 FSC 要求的保險。BTCA 允許 FSC 視業務性質要求針對疏忽、員工不誠實、文件損失等風險投保。
“已註冊 BVI 公司”不表示其資本或保險安排足以取得或維持 TCSP 牌照。未經 FSC 書面確認,不應把擬投入資金當作法定資本已獲接受。
TCSP、PTC 與公司登記費用:區分官方費和服務費
下表是 FSC 信託業務申請頁面所列的美元官方申請費、獲發牌費和年度續牌費口徑。獲發牌費按牌照在 7 月 1 日前或 6 月 30 日後發出而不同;年度續牌費最遲在每年 1 月 31 日支付。費用法規可修訂,付款前必須由遞交申請的註冊代理人按當期《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ees) Regulations》確認。
PTC 的費用不應與 TCSP 牌照費混列。近期 PTC 指引引述首次登記 US$1,500、其後年度 US$1,500。普通 BVI 公司設立、年費、恢復、名冊及 BO 申報相關政府費則適用《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附表及其 2025 年修訂,且會隨授權股份、交易類型和逾期情況變化;不得把註冊代理、董事、法律、會計或合規服務費包裝成“政府費用”。
| TCSP 類別 | 申請費 | 獲發牌費(7 月 1 日前 / 6 月 30 日後) | 年度續牌費 |
|---|---|---|---|
| Class I Trust | US$1,000 | US$16,000 / US$8,000 | US$16,000 |
| Class II Trust | US$1,000 | US$14,000 / US$7,000 | US$14,000 |
| Class III | US$1,000 | US$12,000 / US$6,000 | US$12,000 |
| Restricted Class II | US$500 | 依 1–10、11–25、26–50 項信託為 US$1,000/2,000/3,000;下半年減半 | 依信託數為 US$1,000 / US$2,000 / US$3,000 |
| Restricted Class III | US$300 | US$500 / US$250 | US$500 |
| PTC(非 TCSP 牌照) | 首次登記 US$1,500 | 不適用 | US$1,500(須按當期附表確認) |
上述 TCSP 金額均為 FSC 網頁列示的官方費用,並非首年全成本或獲批費用。
TCSP 申請材料與商業計劃
TCSP 申請須使用 FSC Approved Forms,包括 General Part、Part 1、Part 2(銀行或受託業務的補充資料)、Part 5 和 Part 6。申請須由獲授權的註冊代理人或法律執業者遞交;FSC 明示,未收到不可退還的申請費不會處理申請。
支持材料至少包括符合 Regulatory Code 第 11 與 12 條的完整商業計劃、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組織架構圖和穿透至最終受益所有人的股權圖、每位關鍵人士表格、符合 Regulatory Code 第 46 條的合規手冊,以及在適用時於發牌後兩年內建立 BVI physical presence 的承諾。Class II 和 Restricted Class II 申請人獲該 physical-presence undertaking 豁免。
- 業務模式、目標客户、地域、服務邊界、收費及第三方外包説明。
- 三年或與實際業務相稱的財務預測、資金來源及資本資源證明。
- 董事會、CO、MLRO、授權代表、審計師及 resident director 的職責和可用性證明。
- AML/CFT、客户接納、制裁、利益衝突、投訴、記錄保存、業務連續性和外包控制文件。
- 説明發牌將為 BVI 經濟帶來的具體附加價值。
申請流程、處理時間與不確定性
可將流程分為:業務分類和牌照選擇、公司及所有權設計、關鍵人士盡調、商業計劃及政策準備、通過授權註冊代理人或法律執業者提交、FSC 問詢與補件、滿足發牌前條件、資本到位及繳費、獲發牌後開業。FSC 會在完整申請基礎上處理;補充資料請求會影響實際完成時間。
FSC 對新信託牌照申請的服務標準為:收到申請後 1 周內確認;對完整的 Class I、II、III 申請,目標是在 10 周內決定是否發牌;對完整 Restricted Class II、III 申請,目標為 6 周。標準明確不是承諾,且不妨礙 FSC 索取更多文件。發牌後還須確認資本到位、支付適當牌照費並遞交其他相關材料,才可開始業務。
客户籌備資料、關鍵人士背景、資金來源、FSC 問詢輪次、業務複雜度及發牌前條件都會使總週期長於官方“決定”服務標準。網站只可將項目時間寫為預估,不得承諾批准日期。
註冊地址、實際辦公與經濟實質:三者必須分開判斷
註冊辦事處和註冊代理人是所有 BVI Business Company 的持續公司法要求。對 TCSP 申請,FSC 還要求大多數申請人承諾在牌照發出後兩年內建立 BVI physical presence;Class II 與 Restricted Class II 獲該承諾豁免。Class IV 與 Class V 則在 BTCA 下直接須有 BVI physical presence。它們都不等同於僅租用一個註冊地址。
經濟實質測試是另一套制度。《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只對在某財務期間從事法定 relevant activity 的法律實體適用。法定清單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管理、融資與租賃、總部、航運、控股、知識產權、分銷及服務中心業務;該清單沒有把“PTC”或一般“信託業務”單獨列為 relevant activity。因此 PTC 或 TCSP 不能僅憑名稱自動豁免或自動觸發經濟實質,須按實際收入活動逐項分析。
| 概念 | 法律問題 | 本專題的正確處理 |
|---|---|---|
| 註冊辦事處 | 公司是否持續維持 BVI 註冊辦事處和註冊代理人 | 所有 BVI 公司均須滿足 |
| Physical presence | 牌照申請或特定牌照類別是否要求 BVI 實際存在 | 按 Class II/Restricted Class II 豁免、Class IV/V 強制及牌照條件判斷 |
| 經濟實質 | 公司是否從事法定 relevant activity | 按真實活動、收入和 CIGA 判斷;不能用“PTC”標籤替代分析 |
不得把“有 BVI 註冊地址”宣傳成已滿足經濟實質,也不得承諾任何公司“無需全球納税”或“零税”。税務結果取決於實體、控制、收入、税收居民地、資產和相關司法轄區規則。
收購、控制權與重大變更:TCSP 必須先取得書面批准
對 BTCA 持牌人,significant interest 是直接或間接控制不少於 10% 投票權、分派或剩餘資產份額的權益;controlling interest 包括超過 50% 投票權,或雖未超過 50%但因其他投票權未投票而具明顯優勢的情形。出售、轉讓、合併、設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significant interest/controlling interest,以及取得 such interest,均須先獲 FSC 書面批准。
牌照主體也不得在未獲事先書面批准時安排、容許或默許該等交易,亦不得發行、配發股份或重組資本,使他人取得或改變 significant interest 或 controlling interest。申請由持牌人向 FSC 提出;FSC 會審查交易後主體是否仍符合發牌標準,取得權益者是否適當人選。出售、轉讓或處置持牌人經營活動也須通知並獲批准。
- 在簽署有約束力的股權交易前,識別直接與間接 10% 門檻、控制權和關聯收購人。
- 準備買方/新 UBO 的誠信、能力、資金來源、財務穩健和治理資料。
- 將協議設置為以 FSC 事先批准及完成 BO/成員/董事名冊更新為條件。
- PTC 即使不是 BTCA 持牌人,股權、董事、受託安排或收費變更仍須重新評估 PTC 豁免及 BO 申報。
不得把公司 Registry 變更或 BO 更新視為 TCSP 許可控制權審批的替代。對 BTCA 持牌人,事先書面批准是獨立要求。
Annual Return:普通公司財務回報與 TCSP 監管 Return 不可混同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下的普通公司 annual financial return,是公司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交的年度財務回報。FSC 2025 年公告指出,該要求適用於除上市公司、已受金融服務法監管且須報送財務報表的公司、向 BVI Inland Revenue 報送年税表及財務報表的公司,以及在適用截止日前已開始清算的公司以外的公司。一般時限為財政年度結束後 9 個月;逾期未交時,註冊代理人須在到期後 30 天內通知 Registrar。
TCSP 是受金融服務法監管的持牌實體,應另行遵守審慎及統計申報制度。FSC 2025 年 Circular 37 説明,原 Schedule 3 的 fiduciary services prudential return 已被新的 TCSP Annual Return 替代;TCSP 年度 Return 到期日為每年 1 月 31 日,2025 報告期須使用電子版新表,2026 年 1 月起舊錶不再接受。
| 申報 | 對象與提交位置 | 核心時限/豁免 |
|---|---|---|
| 公司年度財務回報 | 通常由 BVI 公司向註冊代理人提交 | 財政年度結束後 9 個月;符合金融服務報表監管者可適用明示豁免 |
| TCSP Annual Return | 持牌 TCSP 向 FSC 的監管 Return | 每年 1 月 31 日;2025 報告期使用電子新表 |
持續維護、AML/CFT 與記錄保存
TCSP 獲發牌後需把許可邊界、資本資源、關鍵人員、年度續牌費、監管 Return、客户盡調和公司記錄維護放入同一份合規日曆。FSC 的申請指引要求合規手冊符合 Regulatory Code 第 46 條,並要求把 CO、MLRO 和其他治理安排寫入商業計劃;這反映合規不是拿牌後的附帶文件。
PTC 的註冊代理人要定期確認其符合不公開招攬、僅做 related/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 的條件,並在 BVI 保存每項相關信託的設立或證明文件、任何變更文件,以及其用來確認持續合規的資料。所有 BVI 公司還要保持交易及財務狀況記錄,並維護供 BO、成員和董事名冊登記使用的準確資料。
- 每次新客户、信託變更、收費變更、董事變更及股權變更均觸發合規復核。
- 保留支持 BO、資金來源、控制鏈、信託關係、決議、費用及關鍵人員任命的可追溯記錄。
- 按適用法律和內部政策執行客户盡調、持續監控、制裁篩查、可疑活動升級及保密處理。
- 每年核對公司法年度回報、TCSP Return、牌照續費、名冊與 BO 更新是否適用於該實體。
使用本頁信息的邊界
本頁是面向網站讀者的一般監管信息,不構成 BVI、香港、客户所在地或受益人所在地的法律、税務、會計或投資意見。它不保證 FSC 會受理或批准申請,不保證銀行開户、税務結果、保密結果或任何時間表。
法規、費用、系統功能、表格和公告會更新。特別是 PTC 的收費安排、BVI 公司附表費用、名冊訪問及 BO 申報應在操作前由合格 BVI 註冊代理人、BVI 律師及相關專業顧問按當期文本複核。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本頁,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本頁不聲稱任何成功案例或監管審批結果。
本路徑常見問題
01什麼情況下應申請 TCSP 牌照,而不是設立 PTC?
如擬面向第三方或不特定客户經常性提供專業信託、公司管理或註冊代理相關服務,應先按 BTCA 評估 TCSP 牌照。PTC 只是在限定條件下,為關聯信託或無報酬信託業務取得發牌義務豁免,不能用於一般市場化 TCSP 服務。
查閲監管依據02Class I、Class II 與 Class III Trust Licence 有什麼差別?
Class I 可從事信託及公司管理業務;Class II 只可從事信託業務;Class III 只可從事公司管理業務。實際業務還可能受到牌照條件限制。
查閲監管依據03Restricted Class II 最多可以管理多少項信託?
BTCA 規定,Restricted Class II 只能就宣誓承諾列明、且不超過 50 項的信託從事信託業務。新增或替換清單信託應按適用程序申請批准。
查閲監管依據04PTC 需要領取 FSC 信託牌照嗎?
符合《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s) Regulations》條件的 PTC 可獲 BTCA 信託牌照義務豁免,但這不是領到一張 PTC 牌照。它必須持續只做 related trust business 或 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且維持合資格註冊代理人。
查閲監管依據05PTC 可以向外部客户招攬信託業務嗎?
不可以。PTC 的持續條件包括不得向公眾招攬信託業務,且不得從事關聯信託或無報酬信託以外的信託業務。
查閲監管依據06PTC 必須有持牌註冊代理人嗎?
必須。PTC 應始終委任持有 Class I Trust Licence 的註冊代理人。該代理人還要定期核查 PTC 是否繼續符合豁免條件,並在 BVI 保存相關支持文件。
查閲監管依據07PTC 的董事一定要是 BVI 居民嗎?
所核驗的近期 PTC 指引不設 BVI 居民董事的普遍要求,也不表示董事資格無需審查。董事會應有能力履行受託責任、公司治理、記錄和利益衝突管理;註冊代理人可基於風險提出額外要求。
查閲監管依據08TCSP 申請需要哪些關鍵文件?
FSC 列示的核心材料包括 Approved Forms、商業計劃、簽署的組織圖與所有權圖、關鍵人士表格、合規手冊、申請費、適用的 BVI physical presence 承諾及 BVI 經濟附加價值説明。
查閲監管依據09FSC 處理 TCSP 申請需要多久?
對於完整申請,FSC 的服務標準是 Class I、II、III 在 10 周內作出是否發牌的決定,Restricted Class II、III 在 6 周內作出決定;收到新申請的確認目標為 1 周。補件、問詢和發牌前條件會影響項目總時間,標準不是批准承諾。
查閲監管依據10BVI 公司董事姓名現在是否對公眾全面公開?
不能這樣概括。董事、成員和 BO 名冊是不同登記交易;所核驗的 2026 年“合法利益”機制針對 BO Register。向 Registry 登記不當然等同於董事姓名可被公眾自由檢索,具體查閲權限應按當期公司法及 Registry 程序確認。
查閲監管依據11BVI BO 申報的門檻是 10% 還是 25%?
官方 Q&A 表示,10% 或以上利益需申報 BO 信息;系統對某些可訪問名冊以 25% 作為顯示過濾閾值。申報門檻與訪問顯示門檻不同。
查閲監管依據12普通 BVI 公司 Annual Return 與 TCSP Annual Return 一樣嗎?
不一樣。普通公司的 annual financial return 是向註冊代理人提交的公司法財務回報;受金融服務法監管並須報送財務報表的公司屬於該普通回報的明示豁免類別。TCSP 另有向 FSC 提交的監管 Annual Return,官方通知要求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
查閲監管依據13收購 TCSP 的 10% 股權後可以再向 FSC 報告嗎?
不可以把事後報告當作替代。BTCA 對 significant interest 的取得、出售、轉讓、合併、設押及相關重組要求事先取得 FSC 書面批准;10% 投票權、分派或剩餘資產權益即可構成 significant interest。
查閲監管依據14有 BVI 註冊地址是否已滿足經濟實質?
不是。註冊地址/註冊代理人、FSC 的 physical presence 要求與經濟實質是三項不同測試。經濟實質只在實體從事法定 relevant activity 時適用,並需按實際活動、管理、人員、支出、場所及核心創收活動判斷。
查閲監管依據15PTC 或 BVI 公司是否可以宣傳“零全球税”或“絕對不披露”?
不可以。BVI 公司及 PTC 仍有 BO、成員、董事、經濟實質及跨境資料交換相關的適用義務;税務結果由實體實際業務、控制、税收居民地、資產和相關司法轄區規則決定。本頁不作任何全球税務或保密保證。
查閲監管依據官方依據與版本核驗
以下鏈接便於核驗法律、申請指引及費用。舊版文件可能仍留在官方資料庫,提交前須確認最新適用版本。
- BVI FSC Trust Business:信託與公司管理牌照申請、文件、時限及費用
- BVI FSC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牌照類別、資本及控制權條文
- BVI FSC Corporate Structures:BVI 公司、註冊代理人、VISTA 與 PTC
- BVI FSC 2025 年受益所有權實施問答
- BVI FSC Industry Circular 12 of 2025:BO 申報實施更新
- BVI FSC Industry Circular 11 of 2026:合法利益交易及 BO 名冊查閲
- BVI FSC Industry Circular 26 of 2025:首次公司 Annual Return
- BVI FSC Industry Circular 37 of 2025:新版 TCSP Annual Return
- BVI FSC Economic Substance Act:相關活動及經濟實質測試
- BVI 政府公報 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s Regulations 2007:PTC 豁免法規
- BVI FSC 法律資料庫:費用、豁免、公司法及後續修訂
- BVI FSC 2025 年公司法附表費用修訂令
- Mourant 2026 BVI Private Trust Companies:用於 PTC 條件及費用的輔助交叉核對
本頁資料核驗與修正説明
- 原指南把 TCSP 牌照簡化為舊式少數類別,遺漏 BTCA 已列明的 Class IV(家族/緊密持股集團信託及公司管理)及 Class V(家族/緊密持股集團公司管理)。本頁已按 BTCA 第 10 條補正,並保留 Class IV/ V 的實際存在、人數及非第三方業務限制。
- 原指南將 Class I/II/III Trust 申請費和年度費用寫成 US$4,000、US$7,000–10,000 等數字,與 FSC Trust Business 頁面列示的 US$1,000 申請費及 Class I/II/III 年度費 US$16,000/14,000/12,000 不一致。本頁按 FSC 頁面重列,並保留半年度發牌費口徑。
- 原指南把 PTC 概念與一般 TCSP 牌照混淆。本頁改正為:PTC 是符合《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s) Regulations》條件時對 BTCA 發牌義務的豁免,不是可對外招攬業務的信託牌照,也不能從事一般註冊代理或公司管理業務。
- 原指南把“註冊辦事處”“牌照 physical presence”和“經濟實質”合併表述。本頁明確三者是不同測試:註冊辦事處是公司法持續要求;physical presence 依牌照類別/條件而定;經濟實質只對法定 relevant activity 按實際活動適用。PTC 並未在經濟實質法的相關活動清單中被單獨列名。
- 原指南稱 BOSS 是 BO 資料維護的唯一機制且將變更統一寫為 15 天,已不適合 2025 後登記框架。本頁改為:BVI 公司及 LP 自 2025-01-02 起通過註冊代理人向 Registry/VIRRGIN 申報 BO;成員、董事與 BO 名冊是獨立交易,具體變更期限按當期法規及系統程序確認。
- 原指南易使讀者誤以為董事姓名和股東資料當然完全公開。本頁改正為:登記、主管機關訪問和合法利益訪問須分別看待。2026 年官方合法利益流程明確針對 BO Register;本頁不虛構全體董事或成員名冊已向公眾自由開放。
- 原指南把普通 BVI 公司 Annual Return 與持牌 TCSP 的監管回報混寫。本頁區分:普通公司 annual financial return 向註冊代理人提交,受金融服務報表監管的公司是明示豁免類別;TCSP 有獨立的 FSC Annual Return,2025 報告期採用新版電子錶,年期截止為 1 月 31 日。
- 原指南把“關鍵人員變更、股權超過 10%”僅寫成事後通知。本頁按 BTCA 第 14 條修正:TCSP 的 significant interest(10% 及以上投票、分派或剩餘資產權益)之取得、出售、轉讓、合併、設押或重組須由持牌人事先取得 FSC 書面批准。
- Approved Manager 屬 SIBA 投資業務制度,不屬於本 TCSP/PTC 專題。本頁不把其 7 天事前申請、30 天開業後申請、400M/1B 門檻、US$1,200/1,800 費用或基金管理經濟實質解釋誤植為信託或 PTC 規則;該制度應由獨立 SIBA 頁面按現行官方文本處理。
- 保險類別、融資與貨幣服務類別均非 TCSP/PTC 的牌照分類。本頁刪除原指南中將其與信託服務並列並可能誤導為 TCSP 業務資格的表述,避免跨牌照錯誤宣傳。
- 刪除“最受信任”“最熱門”“可節省多少月”“多項目成功案例”“零全球税”及絕對保密等無官方依據、不可保證或誇大表述;所有官方處理時限均標為服務標準或項目估算,而非批准承諾。



